志工服務期間,若有下列情形,本 處得取消其志工資格,收回志工借書證或榮譽志工服務證,所享權利亦一併中止:

1.無故不到勤達三次者。

2.三個月內請假時數達原訂服務時數30%者。

3.因故不克繼續服務者。

4.違反上述義務或本館相關規定者。

5.行為不良足以影響本館或本校聲譽者。

6.經本 處認定不適任本處志工者。

因上述事由,喪失志工資格未滿二個月者,不得參加本 處志工徵選。